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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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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 11 7月 2008 16:19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单位、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函〔2008〕41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州)卫生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要立即采取明察暗访、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针对卫生部通知中所列内容,逐一清理,按时完成。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卫生局要于2008年7月17日前将检查工作报告(电子版)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二、厅直属医疗单位、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采取自查方式,对本单位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清理检查,2008年7月17日前将检查工作报告(电子版)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我厅将组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
三、各地、各单位对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对于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按照规定内容按时完成专项检查任务。对于工作中虚报、推诿或敷衍塞责的情况,我厅将严肃查处。
四、联系方式
省卫生厅医政处蒋健、王锦强。028—86134564、8613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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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目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对省内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我厅已派员参加。
六、《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1号)我厅已转发各地,各地亦可登陆四川省卫生厅网站进行查询。


                       

四川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最后更新 ( 周五, 11 7月 2008 16:26 )